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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八章:论“县”

2楚灭国为县过程中对县管理的加强。

春秋时期的楚国在灭它国为县的过程中,采取了有别于晋国以县为卿大夫采邑的组织管理措施,而是将灭国所掠之地完全作为楚君的直属地,委派县尹、县公去加以治理。见诸先秦时期文献的楚县尹、县公有沈(又作寝)尹、芋尹、莠尹、嚣尹、陵尹、申公、息公、陈公、蔡公、商公、期思公、析公、叶公、白公等等。凡此表明,春秋时期楚灭国之后所置之县,数量确实不少。

由于春秋时期楚国之县皆为灭其它小国所置,所以,皆设于楚国边疆一带。从春秋时期楚国对外用兵的状况可知,春秋时期的楚县多分布在今南阳盆地及江汉、江淮等地区。这些地区上的国家绝大多数为西周王朝所分封的诸侯国。楚灭国为县后,旧的诸侯国与新县之间,除了主人换了以外,其行政组织方面尚无大的变化,甚至在春秋时期人们的观念中,“国”、“县”是可以互称的。所以,楚人深深意识到加强对新县进行组织管理的必要性。春秋时期楚县在行政管理体制方面与晋国的县制多有不同,而其最终目的则显然是利于国君对楚县的控制,消除分裂割据因素,以加强中央集权。

首先,春秋时期楚国灭国之后,通常是将原来诸侯国内的旧贵族迁出去或赶走,委派县尹、县公对各县进行治理。文献材料表明,春秋时期楚国的县尹、县公大都由楚王族及其旁系分支的贵族担任。他们均由楚王直接任命,并随时可以调遣和罢免。如见诸《左传》记载的申县县公,有庄公三十年的申公斗班、僖公二十五年的斗克(子仪)出自若敖氏家族,为父子相继,但以后见诸僖公二十六年的申公叔侯、宣公十二年的申公巫臣、襄公二十六年的申公子牟、哀公四年的申公寿余则分别出自不同的家族。以上材料表明,楚国的县尹、县公不是世袭之官,虽偶有父子相继的,也绝不允许历代相袭。楚国县邑上的土地不再是用作封赏卿大夫的采邑,而是归楚王直接控制。县邑的赋税由楚王直接征收,其土地上的收入用来供军赋、王室消费和赏赐贵族。《左传》襄公十八年记载楚国在县邑中“赋籍车马,赋车兵、徒兵、甲之数”。《国语·楚语上》说楚国陈、蔡、不三县“赋皆千乘”。由此可见,楚王已经直接掌握着县邑的行政和经济大权。</div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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