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警察来说,侦破电动车案,比侦破一般盗窃案还要麻烦一点。因为电动车相当于能自己行走且托着犯罪嫌疑人行走的赃物,它的处置也比一般的赃物简单,实施犯罪和离开犯罪现场也普遍较快,操作足够谨慎的话,基本很难抓到人。
就算是抓到了人,要固定证据并成功起诉犯罪嫌疑人,也很难。
事实上,大部分的普通盗窃案,在报警以后,都是没下文的。用一个简单的描述即可证明此点——派出所民警自己的手机丢了,都是重新买一个来用。
更进一步的说,普通人面对盗窃案的态度,也与警察是不同的。
普通人希望的是挽回损失,最好能惩罚窃贼,因此,普通人的首要目标是找回失物,次要目标是找到犯人。但警方破案,首先要做的是固定证据,其次是找到犯罪嫌疑人,第三是成功起诉,第四才是找回失物。
若是一起命案或重案,那达成首要任务,也就是固定证据,也勉强算是工作合格。抓不到人,再想办法追逃就是了,有些嫌疑人犯案之后就跑路,无法逮捕也是没办法的事。
但换成一起盗窃案,仅仅固定了证据,显然是不合格的。不仅受害人不满意,警方自己都不满意。相当于用一两天,两三天的时间,做了无用功。
在盗窃案中,警方必须一次性达成前三个目标,也就是固定证据并抓到人并办案起诉,才勉强算是完成了该项工作。可即使如此,依旧达不到报案者的最低期望值,也就是找回失物。